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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改报销凭证金额 原广西龙湖镇工会主席被判刑
作者:钟小雁 罗慧 发布时间:2009-12-14 16:01:13
12月14日,广西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法院对原梧州市蝶山区龙湖镇政府工会主席兼文化站站长,梧州市蝶山区龙湖镇人大代表,被告人严聚燕犯贪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将被告人严聚燕退出的赃款人民币9000元发还给梧州市蝶山区龙湖镇政府。
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5月期间,被告人严聚燕利用在梧州市蝶山区龙湖镇政府工作的便利,通过在龙湖镇领导已审批的报销凭据上涂改数字,加大报销发票金额的手段,多次贪污公款共9000元,据为己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严聚燕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9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构成贪污罪。被告人严聚燕归案后,能如实供认犯罪事实,并退出所得的全部赃款,悔罪表现较好,可依法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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