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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剂士偷药39万低价变卖 犯贪污罪被判10年
作者:张俊 发布时间:2009-12-21 15:22:45
李某利用职务之便,盗窃医院药品共计39万余元。日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担任北京市某医院西药房调剂员的被告人李某(男,22岁,北京人,大专文化)利用职务便利,盗窃该医院药房马米酸桂哌齐特注射液等药品,共计价值人民币57000余元,后低价变卖,赃款被其挥霍。 2008年12月22日至2009年7月21日期间,被告人李某在担任北京市昌平区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药房药剂士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盗窃该医院药房福辛普利纳片、硝苯地平控释片、苯磺酸左旋氨氯地平片、阿卡波糖片、精蛋白合成人胰岛素注射液等药品,共计价值人民币338000余元,后低价变卖,赃款被其挥霍。该卫生服务中心领导发现李某有作案嫌疑后,从其柜子里查获部分被盗药品,后被告人供述了其先后盗窃本单位药品共计价值人民币33万余元的事实。 综上,被告人李某贪污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39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家属赔偿了被盗医院的全部损失。 昌平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盗窃药品价值三十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其家属又积极退赔被盗单位的全部经济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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