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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中绿地持刀绑架案被告人一审被判20年
作者: 敖颖婕   发布时间:2010-01-26 14:59:28


    今日上午,延中绿地持刀抢劫劫持人质案被告人王姜慧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接受一审宣判,因同时犯有抢劫、强奸、绑架三罪,数罪并罚后王姜慧被判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

    一中院查明,王姜慧因经济拮据而预谋实施抢劫。2009年7月25日23时许,王姜慧在上海市金山区石化七村附近尾随被害人韩某,见韩某进入石化七村。次日凌晨0时许,王姜慧爬围墙进入韩某住处的天井内,进入室内后持刀威胁韩某将其奸淫,并从韩某处劫得现金400余元和手机一部后逃离现场。

    2009年7月29日23时许,王姜慧再次作案。他在上海市卢湾区长乐路41号前一公用电话亭,持刀威胁正在通话的袁某,劫得袁的拎包一只,内有价值共计820元的金银首饰、手机等物。被害人袁某在王姜慧逃匿后即拨打电话报警,民警接报警后赶至现场搜捕。次日凌晨1时许,王姜慧为抗拒抓捕,持刀将正在路上行走的年轻女子周某劫为人质,并在近成都南路的延安中路路段上与警方对峙,凌晨2时许,王姜慧被民警当场抓获。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王姜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2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其中1次系入户抢劫;王姜慧在实施入户抢劫过程中,又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实施强奸,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王姜慧在公共场所实施抢劫行为后,为抗拒抓捕又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同时王姜慧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考虑到王姜慧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遂判决王姜慧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犯罪工具折叠刀一把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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