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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延履行生效判决 飞行员向原东家索赔117万
作者:杨旭 池红艳 杨秀芝 发布时间:2010-02-11 09:35:13
张先生原是某航空公司的飞行员。2006年,张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航空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支持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但是近两年过去了,航空公司仍未办理张先生的人事及飞行档案,致使张先生在新单位不能进行飞行工作,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日前张先生再次将原东家诉至顺义法院,要求被告公司赔偿因拖延履行生效判决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
原告张先生诉称,其原是某航空公司的员工,在该公司飞行部从事飞行工作。2006年6月29日,张先生提出辞职,但航空公司不同意其辞职申请,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张先生于2006年诉至顺义法院,法院判决其与航空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06年7月18日起解除,航空公司应在2007年9月26日前办理张先生的人事档案关系及飞行档案、身体档案的移交。但航空公司却迟迟不予办理相关手续,致使张先生在2007年12月24日签订新劳动合同的情况下长达22个月之余无法从事飞行工作,给其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某航空有限公司赔偿因其违法迟延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而造成张先生的误工费损失共计人民币117万余元。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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