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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卫视国际传媒诉女演员刘雨鑫案今开庭
作者:黄硕   发布时间:2010-04-14 09:56:16


    《欢喜万家人》拍摄未结束,女演员刘雨鑫(艺名)被指无故毁约,湖南卫视国际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传媒公司)日前以演出合同纠纷为由将刘雨鑫及其经纪人程倩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1082359元。

    原告国际传媒公司在起诉书中称,原告公司系电视剧《万家灯火》(后更名为《欢喜万家人》)制作方。2008年11月27日,原告方与女演员刘雨鑫签订合同约定由其出演该剧陈艺丹一角色,刘雨鑫的经纪人程倩签订协议。刘雨鑫完成了50集的拍摄工作,并领取了相应的报酬。2009年3月14日,国际传媒公司给予剧组放假休整,并规定剧组成员4月8日按时归组完成后50集的拍摄任务。但刘雨鑫既未返回剧组也未说明情况,国际传媒公司只好中途停止拍摄,请人重新增补剧本,调整剧情,增加人物,后拍摄正常进行,但该剧的预期效果和预期利润大打折扣,原告方认为程倩和刘雨鑫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

    庭审过程中刘雨鑫的代理人称,国际传媒公司不具有电视剧制作资格,采用欺诈手段与刘雨鑫签订协议,2008年12月开拍的电视剧,直到2009年5月江西电视台才报备了涉案电视剧,按规定之前行为属于违规状态。刘雨鑫在拍摄电视剧时,累出了心肌炎,并逐渐发现国际传媒公司的违规行为,其没有电视剧制作资格,没有向广电总局报备,这是刘雨鑫退出剧组的真实原因。合同在签署时,国际传媒公司超出了其经营范围,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得到了有权单位的授权,根据电视剧制作有关规定,国际传媒公司处于违规操作状态。综上,被告方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国际传媒公司的代理人称,湖南卫视国际传媒有限公司和湖南卫视没有隶属关系,《欢喜万家人》现在还没有确定在哪个台播出。演员在没有戏的时候都会以较低价格参与演出,刘颖后来因为得到了别的剧组较高的酬金,就参与了其他剧组的拍摄。

    刘雨鑫接受采访时称,签约时国际传媒公司谎称其为湖南卫视的下属公司,可以在湖南卫视上映,有利于其成名,因此便接受了每集1000元的片酬。拍摄时发现剧组很不专业,经常更换演员,重拍剧本并且没有相应增加报酬。剧组放假时被告发现自己患上心肌炎,当天电话通知了导演,第二天一演员就去被告的男朋友家砸门。被告在患病期间,年龄又小,受到如此威胁,而且被告经纪人在这期间发现国际传媒公司违规拍摄,片酬远远低于同行业一般标准。因此被告不愿带病回去继续违规拍片。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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