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竹县一乡镇煤管员邓昌全利用手中职权入干股开煤厂,转手将股份转让,获取现金2万余元。近日,四川省大竹县检察院以受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经审理查明,1992年冯某等五人在大竹县投资开办了一小型煤厂,2001年8月,其中李某、曾某两人联合购买了一小煤井。2001年,政府对小煤窑进行整改,由于上述两井都是独眼井,应当关闭报废。为了合法办矿,两井的5名股东决定以各自所拥有的煤厂作为投资,联合办矿。2001年9月,5名股东召开第一次股东大会,正式签订联合办矿协议。此后不久,时任大竹县柏林煤矿安全专管员的邓昌全以自己筹建新井投了资为由要求干股。随即,又召开了扩股的第二次股东大会,将股份由5股扩到6股,邓昌全和另外一人合占一股,二人各半股。整改结束后,因股东意见不和,2004年,邓昌全和另外一人将手中的这一股以283000元转让给了曾某,其中邓昌全分得140000元。案发后,邓昌全向检察机关退赃3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邓昌全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对煤厂管理、监督的职务便利在整合后的煤厂中获得股份,属受贿,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追缴非法所得赃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