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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台州市“作家局长”刘长春因受贿获刑12年
作者:赵雅娟   发布时间:2010-04-28 09:05:55


    4月27日下午,广受媒体关注的“作家局长”、浙江省台州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刘长春因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经浙江省仙居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被浙江省仙居县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

    检察机关指控,刘长春从1994年12月开始担任台州市土地管理部门的“一把手”,为5家房地产公司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缓缴土地出让金、土地证及时发放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这些老板现金、房产、书画等财物。

    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刘长春的受贿金额为人民币75万余元、美金1万元,并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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