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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东营市河口区副区长张俊海受贿被判12年半
作者: 樊艳潮 厉翠菊 发布时间:2010-06-25 15:17:28
近日,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对原东营市河口区副区长张俊海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处张俊海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二十万元,受贿所得赃款107.723 231万元依法予以追缴,继续追缴43.5万元的“赃款”。张俊海在法定上诉期内未提起上诉,公诉机关未提起抗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张俊海,男,196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原系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副区长,曾任东营市东营区财政局副局长、局长、预算外资金管理局局长、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俊海自1995年1月起任东营区财政局副局长,1999年3月起任东营区财政局副局长、预算外资金管理局局长,2002年1月起任东营区财政局党组书记、财政局局长、预算外资金管理局局长、国资局局长,2002年5月起任东营区财政局党组书记、财政局局长兼预算外资金管理局局长、东营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2003年8月起任东营区财政局党组书记、财政局局长兼预算外资金管理局局长、东营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等职,2006年3月起任河口区人民政府副区长。自1997年至2008年期间,被告人张俊海利用担任上述职务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美元、购物卡、金条等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7.7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俊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张俊海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俊海对大部分犯罪事实表示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赃款大部被追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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