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安徽来安县人行原行长贪污受贿获刑
作者:吕昊 王立武 发布时间:2010-09-14 16:23:47
日前,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对原中国人民银行来安县支行行长赵怀壁、中国人民银行来安县支行办公室主任潘长林贪污受贿一案作出宣判。一审判决被告人赵怀璧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四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被告人潘长林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对被告人赵怀璧违法所得十六万元、被告人潘长林违法所得三万八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据悉,被告人赵怀璧在任中国人民银行来安县支行副行长、代行长、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13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伙同时任中国人民银行来安县支行国库会计股股长的被告人潘长林侵吞公款6.8万元。 2010年5月13日赵怀璧案发,潘长林怕赵怀璧说出此事,就主动将其伙同赵怀璧侵吞6.8万元一事向本单位领导作了汇报,并将自己所得3.8万元交到单位帐上。2010年5月14日被告人赵怀璧向检察机关退出案件款16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怀璧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13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伙同他人侵吞公款6.8万元,实得3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潘长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公款6.8万元,实得3.8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案发后,被告人赵怀璧如实交代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交代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案发前,被告人潘长林主动向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两被告人在庭审中能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案发后积极退出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上诉期内赵、潘二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正式生效。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