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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受贿被判无期
作者:尚博 发布时间:2010-11-18 08:45:05
11月17日上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王西平、陈洪强、吴俊根、林华涉嫌受贿一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王西平因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8月15日至2009年7月21日,被告人王西平担任重庆煤监局綦江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主任、渝南分局局长、重庆煤监局局长助理兼安全监察处处长、重庆煤监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伙同陈洪强、吴俊银、林华先后多次非法收受重庆万盛营寨煤矿业主张某、万盛石桥煤矿业主方某等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39万元,还单独索取、非法收受何某及重庆万盛营寨煤矿业主张某、重庆万盛区铜鼓滩煤矿业主杨某等20余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60.55万元。 法院认为王西平、陈洪强、吴俊根等人利用职务便利为上述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王西平、陈洪强、吴俊根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林华作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帮助王西平收受赵某所送价值5万元的桑塔纳轿车一辆自己占有使用,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在共同犯罪中,林华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西平因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陈洪强、吴俊根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林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王西平等人当庭未提出上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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