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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原人大副主任刘建国一审获刑十一年
作者:梅克寒 周海燕   发布时间:2010-11-29 14:30:42


    11月26日,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原芜湖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建国犯受贿罪一案作出公开宣判,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同时扣押其在案的受贿犯罪所得赃款711932.60元、美元153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至2009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刘建国在担任芜湖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芜湖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企业改制、工程承揽、工作调动、减免费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章某等八人或单位给予的财物,合计人民币658932.6元、美元15300元、购物卡53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建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刘建国能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涉案赃款已全部追缴,酌情给予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庭宣判后,被告人刘建国表示待进一步考虑后再决定是否提出上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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