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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信承诺签合同 房屋没买费照付
作者:李丽   发布时间:2010-12-02 16:56:14


    仅因轻信对方口头承诺就草率签订房屋买卖买合同,结果房屋没买成,还得付中介费用。本网今天获悉,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调解,李某与某房地产经纪公司达成适当减少中介费用的调解协议。

    李某想购买一套房屋,经亲戚介绍,联系到了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业务员王某。王某口头承诺,只要李某购买自己推荐的房屋,在办理房贷时可以享受七折房贷利率的优惠。李某相信了王某的口头承诺,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但事后李某在王某的带领下到某担保公司办理银行贷款面签时却被告知,由于该处房产规划用途是办公、公寓,李某非但不能享受优惠,反而要承担超过普通贷款1.5倍的利率。由于房贷利率与之前王某承诺的不符,远远超出了李某的经济承受力,所以李某不得不放弃购买房屋,解除合同。

    后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诉到一审法院称,李某出于自己原因解除合同,不能排除给付房地产经纪公司给付居间费用的义务,要求李某给付居间费用。

    一审法庭上,房地产经纪公司否认曾经承诺过保证李某享有贷款利率方面的优惠,李某又提不出任何证据对自己的主张加以支持,而王某已离开房地产经纪公司。一审法院经审理,支持了房地产经纪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后,李某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鉴于李某经济状况实在困难,法官在法庭上进行了努力调解,最终房地产经纪公司同意减少李某居间费用。最终,双方在法庭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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