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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习武受伤 同学和学校被判共担责
作者:朱燕佳   发布时间:2010-12-13 10:32:03


    在武术培训中心习武过程中,不慎被同学摔伤,造成左手臂骨折,受害人小杰起诉要求该同学及武术培训中心赔偿损失。近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两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万7千余元。

    小杰今年14岁,父母见他活泼好动,便于去年9月帮他在某武术培训中心报了名,让孩子在课余接受武术课程的锻炼。今年4月9日晚间,小杰参加学校的散打、摔跤课程,教练安排他与同学小畅(15岁)在同一组进行练习。摔跤训练时,小畅不慎将小杰摔伤。紧急送医后小杰被诊断为左手臂骨折,经救治虽然伤愈,但他的手臂上却留下了一条长达10厘米的疤痕。

    事后,因多次协商未果,小杰将小畅及武术培训中心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承担各项损失,同时还主张5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庭审中,被告小畅答辩称,他是在教练的安排下进行的摔跤训练,虽不慎将原告摔伤,但那是因为当时练习使用的防护垫很薄,仅有2厘米厚,才造成这一意外;被告武术培训中心未作答辩,但在意外发生后先行给付了原告1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武术培训中心在散打、摔跤课程中所使用的防护垫厚度不足2厘米,未做好充分的人身保护措施,造成小杰受伤,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小杰与被告小畅在课程中自愿参与练武,均应对课程的安排具备危险性有一定认知能力,对意外的发生也具有一定的过错责任。至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经司法鉴定,小杰在事故中受伤虽未致残,但造成手臂伤疤长达10厘米,考虑到小杰年纪尚小,对其今后的身心成长将有一定损害,故对该项诉请予以支持。据此,法院酌定由武术培训中心承担70%的责任,小杰和小畅各自承担15%的责任。(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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