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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邵县副县长岳平中受贿一审被判七年半
作者:徐可   发布时间:2011-01-19 10:20:27


    日前,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对原新邵副县长岳平中受贿案进行了一审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岳平中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九万元,追缴赃款九万元。

    被告人岳平中于2003年12月至2004年3月任新邵县潭溪镇党委副书记;2004年3月至2006年2月任新邵县潭溪镇镇镇长;2006年12月至2007年11月任潭溪镇党委书记;2007年11月任新邵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分管工业、交通和安全,系国家公务员。

    2004年初至2009年底,被告人岳平中在担任新邵县潭溪镇镇长、镇党委书记、新邵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期间,收受他人所送现金共计9万元(其中个体基建老板石国根送2万元,金锑矿股东陈松云送4万元,韦武军送2万元及专车司机孙秀权送1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岳平中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9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湖南法院网
责任编辑: 飘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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