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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年前好色之徒轮奸女老板今朝获刑九年整
发布时间:2011-01-19 15:09:25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永居)  12年前,几个好色之徒酒足饭饱之后,见女老板姿色诱人,于是心生邪念,残忍地轮奸了饭店女老板。2011年1月18日,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一名主犯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12月2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伙同朱某、张某(均已判刑)在宿迁市宿城区西陈集镇(原泗洪县西陈集乡)“继花餐厅”内,酒足饭饱之后,见女老板王某某姿色诱人,遂心生邪念,先由刘某、张某持剪刀、砖头对女老板王某某进行威胁、打骂,后刘某将王某某拽至卧室强行对其实施奸淫,随后张某及被告人刘某先后对王某某实施了奸淫。

    另据了解,朱某、张某案发不久后便被抓获归案,唯有刘某逃亡在外。12年逃亡路异常艰难,刘某先后在广东、浙江、上海、苏南打零工维持生活。在边打工边逃亡的生活中,刘某也得到了自己的幸福,认识了自己现在的妻子晓霞,品尝到爱情的甜蜜。但妻子晓霞比较风流,在暗地里与其他男人有来往,刘某气不过找妻子理论,晓霞便说:“你轮奸饭店女老板的事情我知道,你还是先管好自己的事情吧。”无奈之中,家庭的不幸与通缉犯的利剑令刘某整天神情恍惚, 2010年6月22日,出逃在安徽淮北的刘某在一次警察盘问中,便交代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决定对被告人刘某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的强奸行为属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依法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遂根据案件具体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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