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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公济私骗食堂伙食费 四学校干部贪污获刑
发布时间:2011-01-20 11:40:29
光明网讯(通讯员 吴升攀 陈韵妃) 从学校校长、总务主任、出纳到采购员的四名在利益诱惑面前全军覆没的学校的主要领导受到了法律的严惩。1月20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门庆、陆发财有期徒刑1.6-2年,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被告人杨永恒、杨超明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没收已退赃款155309元,上缴国库。 2008年,时任广西贵港市港北区某镇初级中学校长的杨门庆经与担任副校长、总务主任的陆发财密谋后,由陆发财指使、授意担任食堂出纳的杨永恒、担任食堂会计的杨超明以及担任食堂采购员的李祖杨(另案处理),采取虚列学校食堂采购支出的手段,骗取学校食堂进行侵吞,具体事实如下: 一、2008年春季学期,杨门庆、陆发财、杨永恒、杨超明和李祖杨通过虚列采购猪肉、豆腐、蔬菜等开支,冒签供应商名字,虚开付款单的手段,从学校食堂骗取伙食费人民币25011.90元。期末,根据杨门庆的授意,陆发财从杨永恒处取出人民币20000元,杨门庆、陆发财将其中的人民币18000元用于送礼,余下人民币2000元被二被告人私分,每人分得人民币1000元。 二、2008年秋季学期,杨门庆、陆发财、杨永恒、杨超明和李祖杨通过虚列采购猪肉、豆腐、蔬菜等开支,冒签供应商名字,虚开付款单的手段,从学校食堂骗取伙食费人民币67938.7元。期末,根据杨门庆的授意,陆发财从杨永恒处取出人民币35000元,杨门庆、陆发财将其中的人民币24000元用于送礼,余下人民币11000元被二被告人私分,杨门庆分得人民币3000元,陆发财分得人民币8000元。此外,根据杨门庆的授意,陆发财将保管在杨永恒处的人民币33000元拿出来私分,其中杨门庆分得人民币10000元,陆发财分得人民币7000元,杨永恒分得人民币7000元,杨超明分得人民币7000元,李祖杨分得人民币1000元,学校报账员廖晓春分得人民币1000元。 三、2009年春季学期,杨门庆、陆发财、杨永恒、杨超明和李祖杨通过虚列采购猪肉、豆腐、蔬菜等开支,冒签供应商名字,虚开付款单的手段,从学校食堂骗取伙食费人民币69050.8元。期末,根据杨门庆的授意,陆发财从杨永恒处取出人民币45000元,杨门庆、陆发财将其中的人民币36000元用于送礼,余下人民币9000元被二被告人私分,杨门庆分得人民币6000元,陆发财分得人民币3000元。此外,根据杨门庆的授意,陆发财将保管在杨永恒处的人民币8000元拿出来私分,其中陆发财分得人民币2000元,杨永恒分得人民币2000元,杨超明分得人民币2000元,李祖杨分得人民币1000元,廖晓春分得人民币1000元。2009年秋季学期,根据杨门庆的授意,陆发财从骗取的伙食费中拿出人民币10000多元交给副校长覃仙善,用于发放教师补课费。 四、2009年秋季学期,杨门庆、陆发财、杨永恒、杨超明和李祖杨用虚列采购猪肉、豆腐、蔬菜等开支,冒签供应商名字,虚开付款单的手段,从学校食堂骗取伙食费人民币93426.9元。2010年1月,陆发财根据杨门庆的授意,从杨永恒处取出人民币55000元,准备用于送礼,后因纪委介入调查而未使用,四个学期骗取的伙食费余额人民币41309元由杨永恒保管。 综上,杨门庆、陆发财、杨永恒、杨超明共同骗取公款人民币255428.3元。杨门庆、陆发财将其中的人民币78000元用于送礼,杨门庆、陆发财私分22000元,其中杨门庆分得10000元、陆发财分得12000元;杨门庆、陆发财、杨永恒、杨超明私分41000元,其中杨门庆分得10000元、陆发财分得9000元、杨永恒分得9000元、杨超明分得9000元,另4000元分给其他人员;有55000元由负责保管的杨永恒交陆发财保管,陆发财尚未处理;41309元尚由杨永恒负责保管;尚有10000多元用于发放教师补课费。 2010年2月7日,杨门庆、陆发财、杨永恒到港北区人民检察院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10年2月8日,杨超明到港北区人民检察院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在港北区人民检察院侦查期间,杨门庆退出赃款人民币20000元,陆发财退出赃款人民币73000元,杨永恒退出赃款人民币50309元,杨超明退出赃款人民币9000元。2010年12月6日,陆发财的家属向代其退出赃款3000元。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杨门庆、陆发财、杨永恒、杨超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虚列学校食堂采购支出,骗取学校食堂伙食费后进行私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贪污罪。在共同犯罪中,杨门庆、陆发财策划、指使套取、直接分割资金,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杨永恒、杨超明在同案犯的指使下套取资金,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杨门庆、陆发财、杨永恒、杨超明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应对杨门庆、陆发财减轻处罚,对杨永恒、杨超明从轻处罚。杨门庆、陆发财、杨永恒、杨超明到案后能积极退赃,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杨永恒、杨超明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刑法》相关的规定,遂作出上述的。 (案中涉及人物均是化名)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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