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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出逃十八载 投案自首获缓刑
作者:曹从杰 发布时间:2011-01-20 11:32:33
18年前,李某伙同他人拦路抢劫,在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外逃。2010年8月18日,李某到滑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也结束了18年逃亡路。2011年1月17日,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抢劫案,依据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1992年6月份某日凌晨2时许,酒后由潘某(在逃)、张某(在逃)主谋,纠集被告人李某、睢某(已判刑)、苏某(已判刑)预谋后,携带汽车加油桶、匕首等作案工具,窜至城关镇老新濮路城关变电所东禹村桥附近,由被告人李某以在公路上放置油桶的方法,引诱一辆由东向西行使的货车停车,由被告人李某、潘某、张某持刀上车对司机及车上另外二人进行威胁并强行搜身,之后潘某从驾驶室搜走现金1200余元,所抢赃款由苏某、潘某、张某、睢某共同挥霍。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外逃,后于2010年8月18日到滑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方法在交通要道上对过往车辆实施抢劫,核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对公诉人及辩护人均当庭提出被告人李某系偶犯、能认罪服法、悔过自新,而刑罚的目的是为了预防犯罪,教育与挽救是预防犯罪分子重新犯罪的根本措施,时间是检验其思想转变的根本标准。被告人李某案发于1992年,距今已18年之久,李某没有新的违法犯罪行为,从思想根源上消除了再犯罪念头。刑罚特殊预防、遏制犯罪目的已经达到,对其适用监禁刑已没有必要,建议对被告人李某适用缓刑的意见,符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有关法律规定,故对上述意见予以酌情考虑。被告人李某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当庭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具有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投案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来源:
河南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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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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