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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狩猎曾被罚 不知悔改再获刑
发布时间:2011-02-17 10:43:35


     光明网讯(通讯员 周爱红 杨小英)   近日,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姜某因犯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很多人不解,姜某只是在自家附近的河上用粘网等工具捕了些野鸽子,怎么就犯了罪,还被判了刑?

    事件回放:河上张网捕鸟雀

    姜某今年40多岁,平日喜欢抓些鸟雀或吃或卖。2009年11月28日,姜某因非法狩猎被单处罚金3000元。不过,这样的处罚没能引起他的重视。几个月之后,他再度将黑手伸向了那些可爱的生灵。2010年8月至11月,姜某在其住处南侧的一条河上使用粘网、竹杆,捕得野鸽子(山斑鸠)100只,向他人出售。后因收野鸽子的人被公安人员抓获,将其供出而被抓。

    法院审判:非法狩猎被定罪

    检察机关对姜某以涉嫌非法狩猎罪依法提起公诉。在庄严的法庭上,姜某很后悔。他再三表示,自己没有文化不懂法,保证以后不再弄了,并请求法庭再给他机会。东台法院依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认定被告人姜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法官解释:被告人再犯从严判处

    不过抓了些野鸟,就被定罪判了刑?东台法院刑庭承办此案的法官解释说:江苏省境内为禁猎区。在禁猎区使用粘网猎捕野生动物、电击或使用农药拌和稻谷等食物作诱饵的方法捕捉野生动物,均属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方法狩猎。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姜某猎捕的山斑鸠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

    被告人姜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非法狩猎罪,应予刑罚处罚。而被告人姜某曾因犯非法狩猎罪被处罚,现再次犯罪,应予酌情从重处罚。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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