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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持利器玩耍受伤 家长监护不当均担责
发布时间:2011-02-18 15:19:16


     光明网讯(通讯员 张华)   原告晨晨(化名)与被告阔阔(化名)在手持利器玩耍过程中,阔阔不慎拿手中的利器朝晨晨的脸上化了一下,将晨晨的眼睛戳伤致残,为此,晨晨的父母以晨晨的名义将阔阔及阔阔的父母告上法庭。近日,河南省太康县法院依法审结该案,判决对晨晨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晨晨的父母承担40%的赔偿责任,阔阔的父母承担60%的赔偿责任,同时判处阔阔的父母赔偿晨晨25000元的精神抚慰金。

    审理查明,2009年3月6日上午, 3岁的晨晨与其母亲坐在自家的门口玩,这时,4岁的阔阔在外祖母的带领下也来与晨晨一起玩,晨晨的手里拿了一把瓦刀,阔阔手里拿了一个铲子,在玩的过程中,阔阔不小心将晨晨的左眼戳伤,晨晨被立即前往乡卫生院治疗,因该院无法诊治,建议转院治疗。晨晨随即被送往郑州接受治疗,并先后到郑州、北京等地接受治疗,共住院48天,花费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65427.88元。经鉴定,晨晨的左眼构成六级伤残。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晨晨与被告阔阔在一起玩耍时左眼受伤致残事实清楚,对于伤害的发生双方都有过错,各自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晨晨的受伤,双方监护人均存在监护责任,其监护人亦应存在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被监护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法定监护人应当赔偿。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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