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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主任短信索贿 判缓刑没收赃款
发布时间:2011-02-18 16:06:44


     光明网讯(通讯员 赖伟)   利用担任村主任的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近日,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陈某财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没收犯罪所得赃款上缴国库。

    茅某持股的沙县某矿业有限公司在沙县富口镇某村矿区作业。2007年5月,担任某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的陈某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发送短信的方式向茅某索取贿赂,要求茅某向短信中指定的账号存入人民币10000元。茅某为了公司能在矿区作业中得到被告人陈某财的关照,遂按陈某财要求将该款存入被告人陈某财指定的账号内。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财在担任某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0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陈某财能主动退出全部赃款、且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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