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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宴后未经同意开车送人 出意外按比例赔偿
发布时间:2011-02-23 10:24:16
光明网讯(通讯员 蔡强 马肖飞)
喜宴后未经主人同意开车送客人,发生意外事故开车人与主家按比例担责。2011年2月15日,河南省舞阳县法院审结了该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原告张甲人民币26225元。
2009年12月,被告王某的女儿出嫁,在某饭店置办宴席。受害人张某乘坐被告王某安排的机动三轮车,与王某及王某的亲友前去赴宴。下午2点宴席结束,受害人已在来时乘坐的机动三轮车上就座,同路被告所有的无号牌四轮拖拉机由被告二女婿李某驾驶,因李某醉酒已不能开车,被告下车拉李某上车,在将李某拉上机动三轮车的过程中,看见受害人驾驶被告的四轮拖拉机拉着客人已出发。被告乘坐三轮车先行到家后得知,受害人张某驾驶四轮拖拉机行驶至某村路段拐弯十多米处,四轮拖拉机翻至南北路路西沟内,受害人张某被砸。县医院120急诊科诊断为重度挫伤死亡。事发后,被告给受害人家庭棺木一个及一身衣服,折价2600元。2010年4月,受害人之子张甲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报案。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调查交通事故确认的事实为:2009年12月,王某的闺女出嫁,在某饭店请客吃饭,饭后张某无证驾驶王某的无号牌四轮拖拉机,在回村途中行驶至某村路段时翻入沟中,致张某死亡,发生交通事故。 原告张甲(受害人之子)诉称,2009年12月,被告王某的女儿出嫁办宴席,宴席结束后,因被告找的四轮小拖司机醉酒不能开车,当时赴宴的同村男性只有受害人张某和一个近80岁的老头,只好由张某开车送客人返回。当行至某村拐弯处,刚拐弯十几米,小拖栽至南北路西面深1.5米的沟内,车头翻车,小拖车厢侧歪在沟里,张某被砸。县医院诊断为严重挫伤死亡。受害人在为被告帮工过程中死亡,原告及家人未对被告提出赔偿要求,但被告自受害人殡葬第二天后从未以任何形式给原告以慰藉,甚至从未踏进原告家门,受害人作为被告的帮工人,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5万元。 被告王某辩称,被告与受害人张某构不成帮工关系。事发当天,受害人并非被告安排的车辆驾驶人,而是受害人在被告安排的司机醉酒无法驾驶车辆的情况下,在被告安排的另一辆车上突然下车,擅自驾驶四轮小拖导致事故发生,受害人无证擅自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与被告之间既非雇佣关系,亦非帮工关系,原告的诉请与被告之间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受害人与被告之间是否构成了帮工关系。帮工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不要求任何形式的直接报酬或其他对等给付,为他人的事务提供帮助的行为,是一种无偿的劳务赠与。本案中,受害人既未受被告邀请,也非被告安排,更未征得被告同意,受害人驾驶被告车辆与被告之间并未有意思表示,不具备民事法律关系意思表示的法律特征,因此,受害人张某驾驶被告王某四轮小拖的行为与被告王某之间不构成帮工关系。受害人张某驾驶王某的四轮拖拉机开始时虽未经王某同意,但王某知道后一直未阻止。因王某对自己的无号牌四轮拖拉机疏于管理,致使张某驾驶拖拉机发生事故受害,被告王某对张某受害的后果应负次要赔偿责任。受害人张某未经被告同意,无证驾驶被告的四轮拖拉机发生事故,对造成事故的发生有重大过错,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按照受害人与被告在此次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受害人与被告应按8:2的比例分担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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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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