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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嬉闹摔断牙 学校有责被判罚
发布时间:2011-03-03 15:02:16


     光明网讯(通讯员 张尊敬)   近日,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人民法院少年庭审结了一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10岁的四年级学生张童上体育课时与同学嬉闹摔倒,折断两颗门牙,导致其所在学校被判令赔偿近千元,而与其嬉闹的同学也被判令赔偿一千余元。

    2010年3月的一天下午,张童所在的班级正在上体育课,该校体育教师安排学生在操场上自由活动。张童与同学李铮在该场地上嬉闹追逐。跑在前面的张童被场地上下水道活动水泥盖板的缝隙绊倒,牙齿磕到地上,经诊断为上门牙两颗牙齿牙冠折断。后花费医疗费等费用一千余元。因协商未果,张童将其所在学校及李铮起诉到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学校与在校学生是教育法律关系,学校的责任是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而张童、李铮均为未满10周岁的无行为能力人,学校更应加强管理和保护。当张童、李铮追逐时,该校教师没有及时发现并进行必要的制止,为此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李铮追逐张童,其行为与张童身体受伤具有因果关系,也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张童自己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自身存在过错,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责任。综合以上因素,法院判令学校、李铮赔偿张童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上述费用。(文中涉及人名均系化名)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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