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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贴 砀山三林业硕鼠获刑
作者:曹杰 从前   发布时间:2011-03-23 14:42:57


    退耕还林本是国家的一项惠农的好政策,然而安徽省砀山县林业局的三名干部却利用职务之便,大肆骗取国家补贴资金近百万元。3月22日,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三名“硕鼠”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2005年间,安徽省林业厅批准砀山县实施2500亩退耕还林工程,每亩林地每年发放230元的补助资金,时任砀山县林业局科技推广中心副主任的王永明、县林业局办公室主任朱世颖和县林业局驾驶员的张彦商量,以农民的名义虚假承包林地,骗取国家退耕还林专项补助金,他们通过关系在砀城镇和关帝庙镇分别联系335亩、515亩的林地,随后以赵玉水、李翠英等名义签订了《安徽省退耕还林工程合同书》,申请办理了退耕还林850亩。自2005年至2007年间,共骗取国家下拨的退耕还林补助资金62.9万元,2005年王永明还与他人共同商定,以林场职工名义虚假承包砀山县林场林地,在砀山县林业局办理退耕还林款200亩,自2005年至2007年间,几人共骗取国家退耕还林款14.3万元。此间,王永明还收受两个基层林业站贿赂1.72万元。案发后,王永明退赃款11万元,朱世颖退款7.94万元,张彦退赃款104950元。

    一审法院认为王永明、朱世颖利用职务之便,与张彦等人合谋,弄虚作假,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其行为均构成贪污罪,王永明又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利,行为构成受贿罪,影数罪并罚。三被告人在案发后,能积极退赃,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一、被告人王永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二、被告人朱世颖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三、被告人张彦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一审宣判后,三人均认为量刑过重,不服原判,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永明、朱世颖、张彦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合谋,利益职务之便,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金,均构成贪污罪,王永明还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受贿罪。原审根据王永明、朱世颖、张彦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在法定刑幅内予以从轻处罚并无不当,请求再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审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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