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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用店面到期拒不还 法院判决限期搬出
发布时间:2011-03-31 13:59:58
光明网讯(通讯员 赵日雄 林荣先)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的黄晋租用李庭铺面到期后,续租未成竟赖着不搬。3月29日,那坡县人民法院判决黄晋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李庭的店面并支付逾期租金6257元。 2007年9月16日,李庭与黄晋签订店面租赁合同,双方约定:黄晋租赁李庭位于那坡县城南开发二区的店面,租期从2007年9月16日至2010年9月15日,每年租金为18000元;期满后,如果双方达不成续签协议,黄晋应按时返还店面并保留原店面的装修。2010年9月,该租赁期间届满后,双方为续租之事多次协商未果,李庭即要求收回店面,而黄晋却拒不搬出,继续占用该店面。为此,李庭向法院起诉要求黄晋返还店面并支付逾期的租金。 那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李庭与黄晋所签订的租赁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应共同遵守。现协议中约定的租赁期间已经届满,双方又达不成续签协议,根据协议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黄晋应按时返还租赁物,并承担逾期返还租赁物而造成对方损失的民事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涉及人名均系化名)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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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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