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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租赁房屋后擅自搬离 租金不减照样付
发布时间:2013-08-16 09:59:30


    本网讯(冯包根)  因双方对于租金的具体金额存在争议,江小玲在租赁林长平的房屋后擅自搬离所租赁的房屋,本以为可以一走了之,没想到却惹上了官司,租金也要一分不少地支付。近日,原告林长平诉被告江小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过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一审、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终于尘埃落定,法院判决解除原告林长平与被告江小玲签订的租赁合同,并判令被告江小玲向原告林长平支付房屋租金4000元。

    江小玲自2004年3月开始租赁林长平的房屋用于居住和经营药店,双方第一次签订的合同期限为5年,租赁期满后双方又签订一份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用期限为三年,自2009年3月20日开始至2012年3月19日为止,房屋租金随行情而定。合同签订后,江小玲向林长平支付了第一年度租金11000元、第二年度租金12000元,后林长平要求提高第三年度租金,江小玲则对涨价金额持有异议,双方多次协商均没有成功,江小玲遂于2011年3月开始陆续将自己的物品搬离所租赁的房屋,并于7月中旬向将房屋钥匙交还给林长平,但未将其增设的附属设施拆除。眼看江小玲已经搬离所的租赁房屋,林长平便要求其支付租金,但是江小玲拒不支付。林长平在无奈之下只能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其与江小玲签订的租赁合同,并要求江小玲支付房屋租金60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间内,江小玲因与林长平对第三年度租金协商不成而搬出房屋并交付钥匙,其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继续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故对林长平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请求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江小玲依法应当向林长平支付占有、使用租赁物期间的租金,故对林长平要求江小玲支付第三年度部分租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由于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房租随行情而定,故房屋租金应按市场价格履行,但林长平诉请按照相对更低的上一年度价格履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江小玲实际占用租赁房屋四个月左右,应向林长平支付租金4000元。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解除林长平与江小玲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江小玲向林长平支付房屋租金4000元,定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江小玲因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于是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这起几经波折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终于尘埃落定。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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