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小 中 大】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淅川八人匪伙落网 疯狂拦路抢劫过往货车
作者:冯云虎 王胜崇   发布时间:2011-04-08 10:01:27


    驾驶车辆,携带砍刀、木棒、马龙帽、电警棒等作案工具拦路抢劫,疯狂作案,最终难逃法律严惩。4月7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胡亮、姬扬、胡月、申彬、李二、高山、张林、贾谊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至三年,并均处数额不等的罚金。

    2010年元月至3月,被告人胡亮分别伙同姬扬、胡月、申彬、李二、高山、张林、贾谊等人多次窜至淅川、邓州、内乡、西峡等地,驾驶车辆,携带砍刀、木棒、马龙帽、电警棒等作案工具,实施拦路抢劫过往货车司机,疯狂作案。其中,被告人胡亮共计参与抢劫作案10次,总价值22845元;被告人姬扬共计参与抢劫作案9次,总价值14845元;被告人胡月共计参与抢劫作案8次,总价值13632元;被告人申彬共计参与抢劫作案6次,总价值13813元;被告人李二共计参与抢劫作案3次,总价值4629元;被告人高山共计参与抢劫作案3次,总价值4700元;被告人张林共计参与抢劫作案2次,总价值4542元;被告人贾谊参与抢劫作案1次,价值3元。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亮、姬扬、胡月、申彬、李二、高山、张林、贾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胡亮、姬扬、胡月、申彬、李二、高山多次参与抢劫,且胡亮抢劫数额巨大。被告人胡亮、姬扬、胡月、申彬、李二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高山、张林、贾谊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姬扬、贾谊系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故意犯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二到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现,依法可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胡亮、姬扬、胡月、申彬、李二、高山、张林、贾谊到案后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