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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楼梯改为柜面 影响通行被判恢复原状
发布时间:2011-05-05 10:57:50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永居)   2011年5月5日,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恢复原状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徐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其位于玫瑰园A幢16号楼梯间的经营柜面,恢复通行状态。

    经审理查明,原告戚中南与被告徐辉均购买了江苏省衡宇置业有限公司泗洪分公司开发的的玫瑰园A幢中的部分房屋,其中原告戚中南购买的是2楼楼梯西面3间房屋,被告徐辉购买了2楼楼梯东面5间房屋及3楼的房屋。经过该楼的1楼16号楼梯间到达二楼后,向西即是原告戚中南购买的房屋,向东即是被告徐辉购买的房屋。在购买房屋后,原告戚中南在2楼西侧入口安装了安全门。被告徐辉在2楼楼梯东侧也安装了房门,并于2009年对13间房屋进行了改造,用做经营酒店,同时,被告徐辉将16号楼梯间改造成为经营柜面。2009年2月,被告徐辉将原告戚中南安装的安全门砸坏、拆除,并用砖头将该安全门的出口封堵。

    法院认为,被告徐辉擅自占用共用楼梯,改造成经营柜面,致使原告无法正常通行及上楼,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要求被告将楼梯间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遂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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