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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季少女无钱溜冰 邀人半路抢劫学生
发布时间:2011-05-18 08:53:55


     光明网讯(通讯员 吴升攀 陈韵妃)   因缺少钱花,心生歹意抢劫学生财物,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厉惩罚。5月17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对该起抢劫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犯抢劫罪判处朱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2010年11月12日19时许,朱阳与覃宏、张海、黄京(后三人另案处理)在贵港市新世纪广场“欢乐猪”溜冰场密谋抢劫后,四人共坐黄京驾驶的电动车到贵港市港北区三合村市场的一家“两元店”购买三把水果刀,随后在江北大道上伺机作案。同日20时许,四人窜到贵港市江北东路地道口南边,见罗某、邓某、杨某、邓某、黎某五名学生经过地道口时,朱阳拍黄京的肩膀,示意其将车开慢点,并提议抢劫。后四人下车,将邓某等人拉到地道口边的小巷内,由朱阳威胁邓某等人 “拿钱出来”,遭到拒绝后,覃宏、张海与黄京对邓某等人殴打并持刀威胁,邓某、邓某某、杨某害怕被迫拿出共140元交给朱阳。得手后,朱阳等人驾车逃至贵港市港北区八一学校附近被抓获。案发后,公安人员将上述现金收缴归还邓某、邓某某、杨某。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朱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朱阳积极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朱阳实施犯罪时,年龄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朱阳到案后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且被劫取的钱财已收缴归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朱阳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综上,依照《刑法》相关之规定,作出上述的判决。(文中涉及人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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