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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男子以吃夜宵为名轮奸3名女中学生分别获刑
发布时间:2011-05-24 09:31:55


     光明网讯(通讯员 甘怀强 陈韵妃)   5月23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强奸案,一审以强奸罪判处梁立有期徒刑十一年,梁汉有期徒刑十年,莫祖有期徒刑六年,梁春有期徒刑六年,莫恩有期徒刑五年。

    2010年8月30日凌晨2时许,梁立、梁汉、梁春、莫祖、莫恩经密谋后,以吃夜宵为名,驾车将未成年的在校中学生覃某娟、磨某某、覃某某从贵港市新世纪广场骗到贵港市部队靶场附近,并强行将上述三学生分开。在部队打靶场旁的砖厂一处草地上,莫祖、莫恩欲对覃某娟施暴,莫恩从后面抱住覃某娟,将覃某娟摔倒在地,后覃某娟极力反抗趁机逃跑。在部队打靶场旁的一坟山地处,梁立、梁汉抓住覃某某双手,先后对覃某某各奸淫一次。在部队打靶场附近一处草地,梁立抓住磨某某的双手,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将磨某某控制住,梁春对磨某某奸淫一次,随后,莫祖又欲对磨某某奸淫一次,因磨某某极力反抗,梁春、莫祖均未得逞。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梁立、梁汉、梁春、莫祖、莫恩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轮奸妇女,他们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二人以上轮奸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在共同犯罪中,梁立、梁汉、梁春、莫祖、莫恩积极实施犯罪行为,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梁春、莫祖、莫恩实施犯罪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五被告人均是初犯,都有悔罪表现,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相关的规定,遂作出前述的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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