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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能动司法四模式 谱写民事审判新篇章
作者:望法研   发布时间:2011-05-24 10:31:11


    2009年以来,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努力落实各项司法为民、司法公开举措,竭力开创诚信司法、和谐司法局面,公正、高效地审理各类民事案件,积极推进“司法公正长沙行”活动深入开展,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全院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3904件,审结3422件,诉讼标的总额27.25亿元,结案率87.65%,其中调解结案2101件,调解率为61.4%,当庭宣判934件,占判决结案总数的70.7%,适用普通程序审理1055件,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795件,参审率为75.4%。

    一、司法为民模式:巡回审判走进群众,城乡一体深入民心

    该院在全国法院系统率先推出城乡司法一体化建设,在全县156个自然村和社区建立了156个便民联系点,聘请了156名便民联络员,为民事法官搭建好为民司法的舞台。2009年5月11日和今年3月5日,某法院媒体在头版头条分别以《带上国徽,到便民联系点开庭去》和《雷锋法庭:用五心换真心》为题,向全国法院系统隆重推介了该院推行城乡司法一体化、谱写为民新篇章的经验,司法为民望城模式由此走向全国。

    一是搭平台,使便民联系点从“临时机构”升格为“常设机构”。2008年初,该院在全县156个自然村和社区建立了便民联系点,把法院的触角延伸到了最基层。这156个便民联系点,都配备有专门的办公室,并悬挂“人民法院城乡司法一体化便民服务联系点”牌匾。便民联系点由便民联络员负责管理,由县财政、法院和村委会拨付专款维护,使该院的便民联系点从过去“可有可无”的不确定状态中摆脱出来,成为“常设机构”,让该院拥有了一个“专职专用”的便民网络体系。

    二是重素质,把便民联络员从“单一人才”培养成“复合人才”。156个便民联系点,每个点都聘请1名便民联络员。便民联络员由该院从当地具有一定威望的群众中选任,选任之后,采取集中培训、个别指导、实践锻炼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他们的培训,提升他们的素质,使他们从联络法院和群众的单一职能中解放出来,成为集民间调解、法制宣传、协助送达、协助执行等多项职能于一身的“复合型”人才。2008年以来,便民联络员共就地调解纠纷2400余起,协助法院调解纠纷800余起。此外,便民联络员还协助该院送达1200余人次,协助该院执行430余件次,为该院节约20余万元办案成本,为当事人节约10余万元诉讼费用。

    三是严考核,将巡回审判从“自选动作”升格为“常规动作”。该院依托便民联系点和便民联络员,量化巡回审判指标:2008年,要求各法庭每月至少巡回审理1件案件;2009年,要求各法庭每月至少巡回审理2件案件;2010年,将巡回审判的指标再度提高,参与范围进一步扩大,要求人民法庭在每一个便民联系点至少审理1件案件;2011年则在巡回审判的质量上高标准、严要求,提出了巡回审判案件100件,邀请100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巡回审判的“双百目标”。推行城乡司法一体化以前,巡回审判是“自选动作”,推行城乡司法一体化以后,巡回审判成为了 “常规动作”。2008年来,该院共巡回审判案件372件。

    二、司法公开模式:推出二十公开举措,开启群众信任之门

    该院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始终认真贯彻实施宪法、法律规定的审判公开原则,依法、及时、全面落实各项司法公开措施。与此同时,还积极调研,不断创新司法公开的方式方法,并于今年4月出台《望城县人民法院关于着力推进司法公开的实施办法》,推出司法公开二十项举措。

    司法公开二十项举措,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全流程展示司法公开,进一步扩大司法公开的范围。从立案、审判、执行到信访,从制度上墙、风险告知、视频直播到文书上网,从当事人走进法院开始,到案结事了离开法院,全流程司法公开不打折,给当事人打造一个完全透明的司法环境,有效提升司法透明度。二是能动化拓展司法公开,进一步创新司法公开的方式。开展“法院开放日”活动、不定期地举行新闻发布会、提高人民陪审员陪审率、深化城乡司法一体化建设、开展辖区企业司法授信工作、强化司法建议工作,在司法公开规定动作之外,不断丰富自选动作的内容。三是多维度确保司法公开,进一步强化司法公开的监督。畅通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官形象监督员、律师、群众之间互动渠道,建立健全民意沟通表达长效机制,为廉洁司法筑起多道“防火墙”。

    二十项司法公开举措,是该院近年来在审判工作中,尤其是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逐步探索,逐步尝试所取得的宝贵经验,《着力推进司法公开实施办法》的出台,则标志着该院司法公开举措的长期化、标准化、模式化。依托便民联系点、便民联络员,每年巡回审判案件100件;开展百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活动;免费向群众发放该院自主编写的《公民诉讼常识手册》;发布望城县法院司法状况白皮书;对23家诚信企业司法授信,等等司法公开举措,开创并巩固着司法公开望城模式。

    三、诚信司法模式:司法授信应对危机,诚信诉讼赢得赞誉

    2009年,一场金融危机席卷全球,今天,我们仍或多或少地受到后金融危机的影响。金融危机从某种程度上来讲,就是一种信用危机,应对金融危机,人民法院当有所为。该院应对金融危机的一项重要举措,就是推行诚信企业司法授信。司法授信,指的是人民法院对实力相对雄厚、内部管理比较完善、信誉度一贯良好的辖区内重点企业,在其向法院提供足额财产担保或有担保能力的第三人的书面担保书,并递交授信申请书后,人民法院通过严格审核其诚信度及经营状况,依法给予该企业一定的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内,授信企业作为原告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不需要提供担保;授信企业作为被告时,法院不对其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财产保全措施。

    为了切实推行司法授信,该院充分调研,并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数易其稿,制定《望城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企业司法授信制度》,走制度推进,规范发展之路:一是严把自愿关,凡司法授信的企业,必须是企业自愿申请,向法院提交授信申请书。授信申请书应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资料,同时,还必须承诺在授信额度内自愿无条件履行该院已生效法律文书中对其确定的义务。二是严把硬件关,对拟司法授信的企业,必须符合相应的条件:信誉一贯良好,系辖区内的重点规模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法人机构或主要生产经营活动所在地在本辖区、企业注册资金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或者企业所有的固定资产净值1000万元以上。三是严把担保关。在司法授信时,要求被授信企业提供与授信额度等额的财产担保或有足额担保能力的第三人的书面担保书。四是严把程序关。确定由专门的庭室受理、初审授信企业资格,并由审判委员会负责按规定程序对企业的授信申请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确定相应的授信额度;对拟定的授信企业在省、市级媒体予以七天时间的公示。五是严把督查关。指定专人负责对企业授信后的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针对被授信企业的资信调查,掌握其整体经营和财务变化情况。

    2009年以来,该院坚持制度推进,推进司法授信工作规范发展,司法授信企业从5家增加到23家,共启动企业信誉担保处理案件近50起,涉及标的额700余万元,获得了企业、法官和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和支持,被誉为诚信司法的望城模式。

    四、和谐司法模式:调解体系无缝对接,定纷止争共筑和谐

    该院在民事审判工作中,注重加大调解工作力度,构筑分流调解体系,实现调判有效对接,竭力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一是实现法院诉讼与民间调解的完美对接。该院在全县156个自然村和社区建立了便民联系点,聘请了便民联络员,并加强便民联络员的培训,使之成为合格的民间调解员,可以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纠纷进行民间调解。对于经过便民联络员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时,另一方当事人就调解协议所确定的内容提起诉讼的,适用简易程序审查确认;经过便民联络员诉前调解无效的纠纷进入诉讼后,引导当事人通过提交证据的方式锁定诉前调解成果。审理时,充分利用民间调解成果,加大诉讼调解力度,将诉讼调解与民间调解完美对接。2009年来,便民联络员共就地调解纠纷1700余起,协助法院调解纠纷600余起。

    二是实现法院诉讼与人民调解的完美对接。该院与县司法局联合,将人民调解室搬进了法院,并优化资源配置,将部分来院起诉的纠纷分流到调解室先进行诉前人民调解,实现人民调解与法院诉讼的有机衔接。对经人民调解员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未即时履行而另一方起诉的,由法院审查后以调解确认书的方式予以确认。对经人民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反悔或拒不履行而诉至法院的,依法审查确认,并重点考察当事人反悔的原因,针对性地辩法析理,尽力消除分歧,促成当事人再次达成调解协议。2009年以来,人民调解室共调解成功各类纠纷398件。

    三是整合资源,构建“三位一体”调解机制。坚持“法律解决到位、思想疏导到位、民生救助到位、教育稳控到位、依法处理到位”要求,完善以导诉分流为依托的诉前调解机制,以立案调解为主导的庭前调解机制,以辩法析理为核心的诉中调解机制,以利益疏导为核心的执行和解机制,把调解贯穿于立案、审判、执行全过程,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调解职能,充分利用便民联络员、人民调解员的调解职能,竭力提高调解成功率。2009年以来,该院民事案件调解率年年在60%以上,位居全市法院系统前列。与此同时,坚持调判结合,该调则调,当判则判,依法审理房地产案件,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公正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促进各类经济活动规范运行;稳妥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倡导建立文明和睦的家庭关系;依法审理侵权和劳动争议案件,注重保护困难群体权益;积极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促进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永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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