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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矛盾正确对待 动辄谈离婚法律不准
发布时间:2011-05-24 13:21:51
光明网讯(通讯员 郭旗)
女青年张小姐在感情不和分居未满两年的的情况下,请求与丈夫离婚。5月24日,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不准原告张小姐与被告孟先生离婚。
2007年5月,河南省汝南县三门闸街道姜庄村女青年张小姐经人介绍认识孟先生,2008年4月18日,俩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1月29日生育一子。婚后,原、被告常因琐事争执吵架,2009年上半年,孟先生外出务工至今。2011年元月,张小姐诉诸法庭,要求与孟先生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经过相知、相爱后办理了结婚登记。在婚后因琐事双方出现生气、打架现象,致使夫妻感情受到一定伤害,但被告不同意离婚说明双方尚有一定感情基础,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法院不予支持。依据上述事实与理由,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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