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村官为谋不义财 获刑处罚受教育
发布时间:2011-05-27 10:34:26


     光明网讯(通讯员 乐华方 陈光平)   2011年5月23日,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成功审结后宣判了一起贪污、行贿、受贿案,被告人甘律因犯贪污、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被告人王朝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石良明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07年,身为彝良县龙安乡三乐村委会支书兼主任的石良明得知,要在彝良县龙安乡修建庙林电站,电站修建后,库区将淹没三乐村靠金家渡河边的荒山及耕地,便独自出资及与其哥共同出资等方式,将三乐村余寨社、罗坪社、花鱼洞社的荒山及部分耕地买下。2009年3月,龙安乡政府组织征地工作组对该片土地进行征用,经征地工作组测量后,被告人石良明等所购买的土地补偿款预计在50余万元,被告人石良明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便找到受彝良县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作为征地工作组成员参与庙林电站库区淹没区的征地工作组成员的甘律,叫甘律帮其调整测量结果,使征地补偿款达到70万元以上,甘律提出要收取 10万元好处费,二人经商量决定,由被告人石良明拿出7万元钱给被告人甘律,甘律便帮其调整。后被告人甘律将此事告诉担任征地工作组副组长的被告人王朝明,被告人王朝明表示同意并与甘律对如何调整测量结果进行了商量,后由甘律将石良明的被征地测量结果进行了调整,最终使石良明的被征用土地补偿款达到了733908.45元。次日被告人石良明便将7万元好处费送给了甘律,被告人甘律又将得来的7万元钱拿给了王朝明。随后被告人王朝明、甘律将收到的7万元钱进行了私分,王朝明分得4万元、甘律分得3万元。

    20O8年5、6月份,被告人甘律受彝良县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作为征地工作组成员参与庙林电站库区淹没区的征地工作,在征地工作中,被告人甘律利用职务之便,与龙安乡白岩村塘口村民小组村民潘某某(另处)共谋,为潘某某家的耕地虚增2亩,每亩补偿标准10000元,两人共同骗取土地补偿款20000元,甘某分得1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已将犯罪所得全部上缴。

    2010年12月24日,彝良县人民法院审理后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了上述判决,被告人石良明不服彝良县人民法院的判决,进行了上诉,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彝良县人民法院的判决,此案告结。



责任编辑: 张乐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