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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州法院发布首例驾驶机动车禁止令
发布时间:2011-05-30 16:53:07


     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建章 汤正奎)   近日,河南孟州市法院一审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肖文杰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同时,禁止被告人肖文杰在缓刑四年的考验期限内驾驶机动车辆。否则,将依法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2011年3月8日18时45分许,被告人肖文杰驾驶一辆“时风”牌三轮汽车,沿常付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孟州市会昌办事处西何庄西口时,与骑“三枪”牌人力三轮车由西向东横穿公路的韩某相撞,造成韩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肖文杰驾车逃逸。经孟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肖文杰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同年3月12日,被告人肖文杰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肖文杰在家属的协助下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83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并请求对被告人肖某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文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肖文杰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文杰在家属协助下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为防止被告人肖文杰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对其下达驾驶机动车辆禁止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处。宣判后,被告人肖文杰表示服判不上诉。

    据悉,这是自今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焦作市首例审结的驾驶机动车禁止令案件。

    那么什么是禁止令呢?该案审判长杜新民说:“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8)》正式实施了,《刑法修正案(8)》新增了规定就是对被判处管制以及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他的犯罪情况,同时在管执行期间以及缓刑考验期禁止他从事特定的活动然后进入特定的区域或者场所以及特定的人,这样一个规定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禁止令”。”

    杜新民说,5月1日开始实行的禁止令制度虽然现在知道的人不多,但它却是中国刑法制度的一个重要创新。尤其保障和强化了管制缓刑的效果。像本案中肖文杰所犯的交通肇事罪,针对其罪行适用相对的禁止令。另外例如犯罪分子上网形成网瘾进而走上犯罪道路就可以做出禁止其进入网吧的决定。犯罪分子附带具备民事赔偿事务未履行的可以做出禁止做出高消费活动等等。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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