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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告错对象 法院驳回起诉
发布时间:2011-05-31 15:28:57
光明网讯(通讯员 覃志凌)
广西河池市某公司职工杨华昌,因出入受阻,把同公司职工谢续明告上了法院,但由于他起诉对象错误,最终输了官司。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裁定,法院驳回杨华昌的起诉。
杨华昌与谢续明同为河池市某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二人曾经同住在一个大院内同一个单元,当时杨华昌住在二楼,谢续明住在一楼(即杨华昌的楼下)。在谢续明房屋右侧有一块空地,系单位的公共通道,同时也是该单元的住户前门通往屋后的必经之地。 2008年初,有人在谢续明房屋的右墙角与院内单车棚左墙角之间安上铁门,然后在铁门内的空地上堆满了耐火粉,把通往屋后的空地全部堵死,使需要通往楼房后面的人们无法通行,杨华昌认为这是谢续明将其房边的空地堵死,为此他曾向公司反映,公司曾下文限谢续明搬走堆放的矿粉。因谢续明未搬走矿粉,杨华昌遂起诉至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谢续明拆除铁门,搬走矿粉道。 庭理时,谢续明辩称,这套房屋已卖给本单位职工王强(化名),铁门和矿粉都是王强的,杨华昌诉称的事实与他无关,并在庭审结束后,向法院提交了署名为王强的房产证1份。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尽管谢续明辩称位于杨华昌楼下的房屋已转让给王强,但该房屋右侧空地上堆放的耐火粉是谢续明的,铁门亦为谢续明所安装,谢续明的行为给住在楼上的杨华昌及其他人的生活确实造成了不便,杨华昌请求谢续明拆除安装在公共通道口的铁门,并在堆满矿粉的空地内留出通道,理由正当,应予支持。遂依法判决:限谢续明谢续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安装在其原住的某公司宿舍区一楼的房屋外右墙角与单车棚之间的铁门,同时在堆满耐火粉的空地内留出一条通道,以便杨华昌出入。 谢续明不服一审判决,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谢续明不是杨华昌所诉相邻房屋的户主,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程序,谢续明不是本案适格当事人;一楼住户为保障自己房屋使用安全而用铁门将窗外空地堵围封闭起来,没有影响到任何人生活,杨华昌所诉理由不成立。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杨华昌的诉讼请求。 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时查明,引起本案诉讼所安装的铁门和在铁门内堆放材料的行为人并不是谢续明,而是案件人王强所为,对此事实,谢续明及王强都予以认可。 河池市中院另查明,在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之后,杨华昌以其相邻权受到妨碍为由,已另案将王强作为被告向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强拆除铁门并搬走堆放的矿粉,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已受理了该案件。 河池市中院认为,杨华昌所诉对其相邻权构成妨碍的行为人并不是谢续明,而系案外人所为,杨华昌起诉对象错误,谢续明不是本案适格的当事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6条之规定,河池市中院遂作出终审裁定:撤销一审法院民事判决;驳回杨华昌的起诉。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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