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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妇人疑人谋取财产 谩骂他人惹官司
发布时间:2011-06-07 15:12:30


     光明网讯(通讯员 覃志凌)   广西南丹县大厂镇的韦美莲老人是一个猜疑心、防范心很强的妇女,她怀疑别人通过婚姻关系企图谋取她的财产,为此谩骂他人,结果惹来官司。近日,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韦美莲今年60岁,在南丹县大厂镇某村开办了一便民商店,并代县农资公司销售化肥,韦美莲雇请其侄儿韦顺在商店内做事。2005年5月,韦美莲认为梁家财夫妇想通过本村村民覃家和做媒人,介绍其女儿梁小倩给她的侄儿韦顺为妻,其目的是想通过婚姻关系来谋取她的财产。韦美莲为了“保卫”自己的财产,多次公开在公共场所谩骂梁家人。特别是2006年7月,梁家财代其他村民向韦美莲侄儿韦顺赊要化肥,韦美莲便以梁家财未经她的同意、赊要的化肥是偷窃的行为为理由,公开在公共场所谩骂梁家人想谋取她的财产等等。

    此后,韦美莲均以同样的理由在公共场所多次用污秽、讽刺等语言谩骂、侮辱梁家人。村民委员会调解无果,原告梁家财夫妇及女儿三人一怒之下将韦美莲推上了被告席,请求南丹县人民法院判令韦美莲停止侵害、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三人精神损害抚慰金19200元。

    南丹县法院审理后认为,韦美莲在公共场所多次公开使用污秽、讽刺的语言谩骂、侮辱、诽谤原告,其行为已违反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损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原告请求韦美莲立即停止侵害、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原告主张的19200元精神抚慰金,因韦美莲的行为虽损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在当地村民均知道韦美莲的行为是无端的,其影响程度不十分严重,只要韦美莲能在公共场所向原告赔礼道歉,就能消除影响。因此,对原告的这一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遂判决:韦美莲立即停止对原告梁家财夫妇、梁小倩名誉权的侵害;由韦美莲在南丹县大厂镇某村范围内向原告进行书面(张贴)赔礼道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梁家人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判令韦美莲停止侵害、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梁家人精神抚慰金19200元。

    梁家人认为:韦美莲在公开场合多次无端辱骂梁家人,严重侮辱了梁家人的人格,造成严重影响。梁小倩因此事终日以泪洗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判决韦美莲支付精神抚慰金;韦美莲所实施的侵权行为主观恶性极大,情节十分恶劣,给梁家人造成的后果十分严重,梁家人只有得到一定数额的补偿金,才能抚慰其受到的痛苦。

    韦美莲辩称,梁家人应赔偿其损失共计50000元。理由是:梁家财在其店里要化肥总不给钱,还上门对其辱骂,甚至怂恿其儿子梁猛将其打伤,遂请求法院判决其赔偿。

    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韦美莲对梁家人构成名誉侵权,可予认定;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梁家人要求改判,由韦美莲赔偿其精神抚慰金19200元,但梁家人没有提供因侵权行为给其造成严重后果的证据,仅是口头讲给其造成严重后果。故一审对其请求给付精神抚慰金不予支持是正确的;韦美莲答辩所提出的请求是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审理。

    综上所述,梁家人的上诉理由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河池市中院遂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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