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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挖沙成水塘 溺死小孩作赔偿
发布时间:2011-07-07 14:09:05
光明网讯(通讯员 廖云镇)
2011年6月29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判决被告云南路建集团股份公司赔偿高发雄、熊秀芳夫妇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合计38482元。
因云南路建集团股份公司承包了云南华电镇雄发电有限公司位于塘房镇的边坡治理工程,承包方在塘房镇新集镇大桥上侧河道内修了一条便道,施工取沙途中,在河道内形成了一水塘。2010年7月30日下午,只有9岁的二原告之子小帅(化名)到该水塘里洗澡时溺水身亡。故二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云南华电镇雄发电有限公司、云南路建集团股份公司及镇雄县塘房镇人民政府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云南路建集团股份公司在边坡治理工程中于河道内形成水塘,未设有警示行人注意安全的标志和防护设施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死者小帅属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原告未尽到监护义务,对此事故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对另外两被告的诉赔因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所主张的事实而不与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作出了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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