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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护理烫伤新生儿赔偿12.18万元
发布时间:2011-07-11 10:52:26
光明网讯(通讯员 陈银虎)
医院护士在护理过程中,由于水温过高,将新生儿烫伤。而新生儿父母则以过高的赔偿请求使得医院不得不提起诉讼,主动承担应有的责任。近日,云南省盐津县法院就此案件进行了调解,由医院赔偿新生儿各种损失12.18万元。
被告王军(化名)之母于2011年1月10日到原告黄葛槽新区医院住院分娩。王军出生后,该院护士为其清洗身体时,因水温过高,不慎将王军下肢、臀部、会阴等多处皮肤烫伤。事后,原告及时采取救治措施,并将王军转院至宜宾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住院18天,于同年2月17日出院,住院期间的各种费用已全部由原告承担。 王军出院后,经昭通滇东北乾诚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残鉴定,其伤势构成九级伤残。原告认为,该医院护士在护理过程中,因过失将王军烫伤,原告愿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但双方对医疗损害赔偿金额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为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判决。 经法官辩证析理,耐心劝导,双方互谅互让,自愿达成上述协议。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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