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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飞物砸死人 证据不足输官司
发布时间:2011-07-11 14:40:12
光明网讯(通讯员 覃志凌)
广西东兰县东兰镇的周志胜老人,在去修摩托车的路上,被空中飞物砸死。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周家人因为证据不足输了官司。
2007年8月11日下午6时许,周志胜叫陈某用其两轮摩托车,拖周的两轮女式摩托车,往东兰县城方向行驶,他们到东兰县庆达摩托车行(邓森远经营)门前公路时停下,要去对面摩托车店修车。此时,突然刮起大风,周志胜被空中飞物砸对头部致伤出血,当场晕倒在地,陈某见状即和其他过往行人将周志胜送往东兰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治疗,周志胜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于次日上午死亡。砸到周志胜并夺去其性命的,是摩托车的包装材料:木板和木架。周志胜的妻子、儿女(下称周家人)认为,是邓森远所经营的摩托车行所有的三铃摩托车的包装材料砸对周志胜的头部致伤死亡,要求邓森远赔偿损失,为此与邓森远协商解决,但邓森远认为周志胜之死与他无关,协商未果。周家人为此诉至东兰县人民法院,要求判令邓森远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08818.20元。 东兰县法院审理认为,周家人认为邓森远的摩托车行所有的包装材料砸对周志胜的头部致伤死亡,要求邓森远赔偿损失,应当向法庭提供致伤物件是邓森远所有,或者邓森远对其所有物管理不善等方面的证据。但周家人未能举出证据证实该木板、木架属邓森远所有或是邓森远管理不善,属举证不能,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周家人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判决:驳回原告周家人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周家人不服,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邓森远赔偿其损失208818.20元。 河池市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虽有损害事实存在即周志胜在邓森远经营的门店前的公路上被空中飞来物件砸伤头部倒地抢救无效死亡,但从本案现有证据据材料看不能认定该物件属于邓森远所有或者管理。邓森远虽然曾经经营“三铃摩托车”,但其外包装即印有“三铃摩托车”字样的纸板不是专有物品也不是禁止流通物,不能以此推定该物件就属邓森远所有或管理。且事发时,邓森远门店已关门,门前未发现堆放杂物和包装板的东西,门店二楼以上物件不属邓森远管理使用范围,故无法认定是邓森远所有或管理的物件致周志胜死亡。周家人要求邓森远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周家人认为本案属特殊侵权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但依照法律规定,该案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只是物件所有人或管理人对有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而周家人仍应当对产生实际损害后果的事实,以及这种损害事实是由所有人或管理人的物件所致承担举证责任。综上所述,周家人上诉理由不成立。 河池市中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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