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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因火灾致残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11-07-14 09:40:48


     光明网讯(通讯员 赵仁良)   段聪仙在雇主安排的宿舍内遇到火灾,为求生从三楼跳下致残,就赔偿问题与雇主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损失。

    2010年9月15日,原告段聪仙到被告赵焕娣、赵国金开设在云南龙陵县龙山镇的过桥米线店打工,由店主安排,原告和另外三个同事共同住在过桥米线店三楼的一个宿舍,2010年10月18日晚12时,原告及其同事所住宿舍相邻的杂物间突然起火,火灾发生后蔓延至原告居住的房间,导致火势迅速蔓延,公安消防接到报警后迅速赶往事故现场灭火,在消防到达现场之前,原告和一同事从三楼跳下,后原告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在云南省德宏州人民医院住院了29天,因病情严重又转院到中国人民解放军昆明总医院住院治疗20天,又转回龙陵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50天,后因无钱住院治疗,出院回家。经过鉴定,段聪仙的伤残等级为一级伤残,后续治疗费还需约72000元。

    被告认为原告在发生火灾时完全可以不用跳楼的方式逃生,原告应该承担损害的主要责任。

    庭审中,由于双方分歧较大,当庭调解不成,开庭后,主审法官鉴于本案的原告家庭较为困难,如不及时得到赔偿,耽误了治疗,极有可能出现意外情况,为此,积极联系双方进行调解,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由被告赵焕娣、赵国金赔偿原告段聪仙各种损失费人民币158100元,扣除已支付的5万多元,未支付部分分三次支付,现第一次已经支付,原告医疗费紧张的情况得到了一定的缓解。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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