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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临沂一县官贪污受贿38万元一审被判14年
发布时间:2011-07-14 13:22:09


     光明网讯(通讯员 莒法宣)   6月21日,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对临沂市临港产业区原党工委委员、纪工委书记李忠余贪污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忠余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

    被告人李忠余,男,52岁,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捕前系临沂市临港产业区党工委委员、纪工委书记(副县级)。2010年5月8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

    法院审理查明:(一)2000年底至2010年春节,被告人李忠余在担任莒南县洙边镇党委书记、莒南县国土资源局局长、临沂市临港区党工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贿赂的购物卡、购物券、现金等共计241000元。

    (二)贪污罪。1997年12月至2009年6月,被告人李忠余利用担任莒南县团林镇党委书记、洙边镇党委书记、莒南县国土资源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列支出等手段,将个人购买的摄影器材、笔记本电脑等物品在本单位财务以及下属山东金田土地开发公司报销后侵吞,折合人民币共计143569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忠余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吞公物,其行为构成贪污罪。法院遂依法判决李忠余犯受贿罪、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对被告人李忠余受贿赃款241000元、贪污赃款143569元及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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