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雇员伤后被辞退 法院调解化纠纷
发布时间:2011-07-27 08:53:15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琳)   2011年7月25日,一起因工伤引起的劳动争议纠纷案,经过广西龙胜县人民法院法官几番耐心、真诚调解后,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调解协议,案件得到妥善解决。

    2010年3月29日,原告刘成到被告龙胜县宏发汽车修理厂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口头约定:原告刘成的工资以基础工资加提成计算,即月基础工资是400元,提成按修理手工费50%计算。2010年4月13日下午,原告刘成在维修汽车进行氧焊时,因违规操作致氧气管突然脱落,造成刘成的面部严重烧伤。经龙胜县中医院治疗,刘成的损伤为:面部烧伤90%、双手皮肤烧伤。在原告刘成治疗期间,被告为其支付了所有的医疗费用并妥善安排刘成及其家人的食宿。6月5日,刘成伤愈后,被告将其安排到另一分厂工作,并将基础工资提高到1500元/月。同月13、14日,因修理厂无车辆修理,原告刘成在未经被告同意,也未请假的情况下,擅自到本县另一个汽车修理厂进行工作,被被告发现后将其辞退。双方为此发生纠纷,2010年11月25日,原告刘成向龙胜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龙胜宏发汽车修理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治疗期间的工资及伤残补助金共计68000元。2011年1月20日,龙胜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龙劳促字(2011)第5号仲裁裁决书,刘成与龙胜县宏发汽车修理厂都不服,同时向龙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刘成要求被告龙胜县宏发汽车修理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治疗期间的工资及伤残补助金共计68000元。龙胜县宏发汽车修理厂请求撤销龙胜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龙劳促字(2011)第5号仲裁裁决书。

    龙胜县人民法院决定将二案合并进行审理,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刘成与被告龙胜县宏发汽车修理厂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刘成在工作中因违规操作受伤,是事实,但未经有关部门鉴定,暂不存在工伤和残疾。经过法官多次诚恳、耐心地与原、被告对案件进行分析,说理说法。7月25日,原、被告最终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刘成与龙胜县宏发汽车修理厂解除劳动关系;龙胜县宏发汽车修理厂一次性支付刘成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治疗期间的工资及受伤后的补助金26000元。并当场履行完毕地,俩人的纠纷就此顺利化解。



责任编辑: 朴冬雪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