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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湿致人摔倒受伤 超市被判担责
发布时间:2011-07-28 11:14:00
光明网讯(通讯员 陈福文 颜建明)
2011年7月27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特殊的健康权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安福县某超市赔偿原告刘生才经济损失的70%,计25800元。
2011年3月2日晚,刘生才前往安福县某超市购物,期间因“内急”便去该超市的卫生间方便,后因地面有积水,灯光昏暗,刘生才滑倒在地,造成右脚骨折,经吉安安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伤残十级。刘生才与超市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刘生才遂诉至法院。安福县某超市辩称,原告刘生才是成年人,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遇见不应该发生的事情,其摔伤属意外事故,并且刘生才是在晚间的正常休息时间摔伤,超市的后勤人员无义务工作,故没有责任也无义务赔偿。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超市属公共服务场所,其对超市内的顾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安福县某超市并未提供有关证据证实刘生才摔伤属意外事故,该超市服务场所水管有漏未进行维修,地面防滑措施也不当,致使刘生才摔伤,应对刘生才的摔伤承担主要责任。刘生才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损害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失,应承担次要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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