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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不成恼羞成怒 持刀杀人被判死刑
发布时间:2011-07-28 15:48:48


     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力)   近日,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杀人案,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晏开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晏开伟于2009年上半年租住被害人黄某(女,个体职业,殁年39岁)家房屋,得知黄丈夫已去世后,遂欲追求被害人黄某,二人交往一段时间之后,被害人黄某不愿继续与其交往,二人为此产生矛盾。2010年9月10日中午,被告人晏开伟酒后窜至咸宁市咸安区南大街黄某的烧烤店内与黄某及其亲属徐某程发生争吵,徐某程母亲徐某兰将被告人晏开伟劝走。被告人晏开伟为此恼怒,于下午5时许,持匕首窜至咸安区南大街黄某的烧烤店寻找黄某未果,后在工会对面“椰岛造型发屋”西巷找到被害人黄某,即持匕首朝黄某胸腹部连刺数刀,致其当场死亡。9月12日,被告人晏开伟向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投案自首。经法医鉴定:死者黄某系被锐器(单刃)刺穿心脏导致心脏破裂,引起心包堵塞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晏开伟故意非法剥夺她人生命,持刀连续刺杀被害人,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晏开伟辩解自己不是要故意杀死被害人,与其所供持刀连刺黄某,将黄某刺倒在地后,仍持刀刺杀黄某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系醉酒后犯罪,不是因琐事动辄持刀杀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明文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晏开伟与被害人黄某及其亲属发生争吵、赌狠后,竟持刀将被害人黄某杀死,该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及已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晏开伟虽作案后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但其犯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虽犯罪后投案自首,但不能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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