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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重权益保护 体现身心特点
花山法院分庭审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犯罪案
发布时间:2011-07-29 15:02:09


     光明网讯(通讯员 周忠富)   2011年7月,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与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马鞍山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办理工作实际,共同制定实施了《关于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实行分庭审理的暂行规定》。这是该院今年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中推出的又一创新之举。

    根据这一规定,该院在受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后,对全案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分庭审理条件的,向公诉机关送达分庭审理决定书和开(出)庭通知书,由同一审判组织对未成年被告人和成年被告人适用不同的审判方式,分别开庭审理,最后对全案作出统一裁判。

    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实行分庭审理,使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庭审活动更加符合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有利于保护未成年被告人合法权益,有利于更好地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有利于提升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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