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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未丧失劳动能力 夫拒绝给付扶养费
发布时间:2011-08-04 14:30:19


     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玉珍 刘苏华)   妻子因不满丈夫在自己受伤后不闻不问,遂将丈夫告上法院要求给付扶养费。8月3日,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对该起扶养费纠纷做出了一审判决,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娟与被告肖才于1999年12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子女二人,均未成年。2008年11月,原告上山捡柴跌伤左腿,经住院治疗花费五千元余元治疗费。后原、被告产生矛盾。2009年10月份起,原告居住娘家至今,期间原告三次住院,被告未前往探视亦未给予经济帮助。2010年5月,被告提出离婚诉讼请求,被本院驳回。现原告以被告不尽夫妻间扶养义务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扶养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原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其丧失劳动能力。由于原、被告家庭经济基础较差,且被告还有两名子女要抚养。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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