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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货单上未签字 发货人诉求货款遭驳
发布时间:2011-08-04 14:48:45


     光明网讯(通讯员 葛春兰)   2011年8月3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李昌华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2011年3月31日,李昌华委托挂靠货运公司的徐东,驾驶自有货车发货,货运单上写明发给熊彬洗衣粉和洗洁精170件,但三张货运单上没有一张熊彬签字,李昌华由于没得到货款于2011年5月30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追回被告熊彬归还货款16370元。

    法院认为,原告李昌华出具的三张货运单和承运人徐东证言,只能证明原告向丰城发了170件洗衣粉和洗洁精,但没有证据证明被告熊彬已收到了这些货物,由于被告未到庭因此承运人徐东的证人证言也难于确认其真实性,因此,原告起诉被告归还货款16370元的诉讼请求,因为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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