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谭国军)
近日,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因摩托车与自行车碰撞而争执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张波平有期徒刑四年。同案被告人乐鑫晨、李斯经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有期徒刑四年。
2008年11月29日下午16时许,乐鑫晨骑摩托车带张波平和李斯往东乡县环城路行驶,途经东乡县正德路“名仕”步行街口时,与被害人周云庆的自行车尾部相撞,摩托车继续行驶了数米后,张波平提出找周云庆索赔,张波平和乐鑫晨下车于周云庆理论,双方言语不和发生撕打。在打架过程中,乐鑫晨手机掉在地上,周云庆捡起手机将其摔碎后往东乡县幼儿园方向的巷内跑走。因手机被摔坏,乐鑫晨恼怒将周云庆的自行车踩坏,之后,张波平与乐鑫晨、李斯骑摩托车赶到朋友黄璟处拿到一把刺刀回到步行街口,三人遇到返回的周云庆,张波平持刀下车追赶,周云庆跑至东乡县幼儿园右边一巷内,李斯骑摩托车带乐鑫晨继续追赶周云庆,周云庆跑至东乡县幼儿园右边一巷子内时,李斯骑摩托车带乐鑫晨超过周云庆堵住其逃跑路线,周云庆转身跑进左侧一巷内,乐鑫晨随即下车从张波平手中拿过刀追上周云庆,持刀朝周云庆的胸腹部等部位连捅数刀,随后,张波平等三人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死者周云庆系被他人用锐性物体刺中胸腹交界处致肝脏、脾脏、胃组织破裂,最终因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波平和乐鑫晨、李斯因小事与被害人周云庆发生纠纷后为报复持刀追砍被害人,并由乐鑫晨持刀将其杀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波平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波平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对方谅解,对被告人张波平适用减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