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谭国军 罗武欧 )
修车后未结清修理费,车主便擅自将车开走,近日,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一审判决被告王婧、郑常清支付欠原告东乡县强发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汽车修理费28613元及代垫款4435元,合计33048元。
2010年2月23日,被告郑常清驾驶被告王婧所有的苏HG6882牌号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损坏,二被告将车辆放在原告处维修,由第三人委托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乡营销服务部对该车进行了定损,确定维修费用为33213元,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进行维修,在试车时因车子不能加速,且车子有二处没有维修,被告提出来到南昌去修,于是原告答应了被告的要求,但是被告在南昌修好后,未经过原告的同意,也未结清修理费的情况下将汽车开走,原告多次催讨修理费未果,被告王婧所有的苏HG6882牌号的汽车,在第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淮安中心支公司涟水营销服务部投了车损险。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乡营销服务部对原告的车损确认为28613元。
法院认为,被告王婧、郑常清将苏HG6882牌号的汽车交由原告东乡县强发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进行修理,构成了承揽合同法律关系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被告王婧、郑常清尚欠原告汽车修理费28613元及代垫款4435元应该支付。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