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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满拒绝搬出 法官调解主动履行
发布时间:2011-08-17 14:43:26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杨仓仓)
8月16日上午,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成功审理一起房屋租赁案件。
2009年3月15日,原告谢明与被告温林文签订了《店面租赁合同》,被告向原告租赁两间店面,租赁期至2011年3月14日。租赁期满后,因被告一直没有搬出所租店面,故原告诉至法院并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搬出店面并付清相应租金,而且还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0000元。 承办法官了解情况后,立即组织双方调解,并促成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同意于2011年8月14日前搬出店面并缴清相应的水电费等费用,被告同意补偿原告租金16000元,于调解日当场支付8000元,剩余8000元在搬出之日付清。为表示诚意,原告也放弃了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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