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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补偿款被截留 法院判决予以返还
发布时间:2011-08-23 15:54:56


     光明网讯(通讯员 赵仁良)   承包土地被征收后,村民小组以该承包土地已被集体部分收回为名,截留了部分征地补偿款,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村民小组返还原告的征地补偿款。

    高田(地名)是龙陵县龙山镇云山社区姜家塘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从承包到户以来一直由原告刘松芹户在承包经营着,后为城市发展需要,龙山镇政府依法征收了这块承包田,征地补偿款发到姜家塘小组后,姜家塘小组认为在1990年,原告的丈夫姜新昌农转非,姜家塘小组曾依照政府的要求和文件,收回了姜新昌份额的田地,于是在扣除了54700元的征地补偿款后,将其余征地补偿款发放给原告户,原告认为其丈夫姜新昌的承包土地份额没有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被收回过,被告扣留征地补偿款的做法不合理、不合法,要求被告返还此款,被告不同意,经协商未果,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户被截留的土地补偿费54700元。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集体土地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不得收回承包地;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本案中原告丈夫姜新昌的承包田地份额没有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被集体收回过,集体截留征地补偿款的行为于法无据,因此判决由被告姜家塘小组返还原告刘松芹户承包地征收补偿款人民币54700元。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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